湖南省公安机关出台30条措施 服务经济建设

点击数: 时间:2016-05-16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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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集中推出30条便民利民举措后,5月11日,湖南省公安厅再次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建设30条措施》。据了解,这些措施由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和党委会专题研究、逐条审定。省公安厅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符波发布新闻。

在优化公安行政管理方面,出台了放宽企业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便利长株潭“一体化”人才流动,为企业人员赴港澳商务提供便捷服务,为企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加急服务,帮助企业开展用工信息核查,为企业外籍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为涉外企业提供出国境证照办理便捷服务,服务汽车产业发展,优化物流运输交通管理,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减少部分消防审批条件,简化部分消防审批受理程序,下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建设湖南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等15项举措,全力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在防范风险隐患方面,出台了加强涉企风险预警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完善警企联系制度,加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建立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防范经济犯罪服务平台,加强物流寄递企业的安全管理服务等4项举措,全力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出台了依法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药环违法犯罪,实施“名牌保护”战略,成立“湖南省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等5项举措,全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出台了保护我省海外企业及公民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办案行为,严格公安民警执法纪律,建立打击涉企犯罪“绿色通道”,为受损企业挽回损失等5项举措,全力营造公平的法治环境。

 “这30条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湖南企业发展带来更多便利,为经济建设释放更多活力。”周符波表示,下一步,将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与严格的督导检查措施,组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不折不扣地抓好30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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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建设30条措施
  1、放宽企业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只要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即可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
  2、便利长株潭“一体化”人才流动。长株潭3市市辖区户籍人口在3市任一市市辖区,只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都可落户在该市市辖区城镇。
  3、为企业人员赴港澳商务提供便捷服务。放宽赴香港商务备案条件,降低企业人员办理香港商务签注准入门槛,对于确有赴港澳开展商务活动需求,但受纳税额限制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备案的企业和企业人员,实行特殊情形特殊审批。
  4、为企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加急服务。为急需赴国(境)外开展商务洽谈、合作、签约、采购、设备维修、外派劳务等紧急商务活动的企业人员,提供加急办证服务。
  5、帮助企业开展用工信息核查。为企业开辟用工人员身份信息核查通道,由企业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批量审核,帮助企业核查是否为登记在册的负案在逃人员。
  6、为企业外籍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为外国人较多的企业上门提供法律法规、签证政策等咨询、宣传服务。对纳入国家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申请永久居留实行快受理、快办理。
  7、为涉外籍企业人员提供签证办理便捷服务。黄花机场口岸签证实行24小时值勤,对应邀来湘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险等事务的外国人申办口岸签证做到随到随办。建立重点涉外企业邀请外商来湘商务考察口岸签证办理工作机制。
  8、服务汽车产业发展。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车管所开设机动车生产企业试验车临时号牌“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工程机械车辆省内上牌过户,简化外省工程机械车辆转入登记流程。
  9、优化物流运输交通管理。对鲜活水产品和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道路交通违法、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或当场处罚后放行。科学合理设定城市物流运输通行区域和时段,为确需通行的物流运输车辆及时发放临时通行证。开展牌证办理上门服务,为大型专业客货运输企业提供集中预约车辆检测和驾驶证审验服务。
  10、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1、精简部分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钢结构防火涂料委托检验、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12、简化部分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再要求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13、下调部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比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比例,对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分别从60%、40%下调至50%、20%。
  14、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活动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15、建设湖南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开通“湖南警民通APP”,实现户政、出入境、交管、治安、消防、技防、监管、网安等公安行政服务事项纳入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咨询求助、受理办理、信息查询、预警提示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享受“指尖上的服务”。
  16、加强涉企风险预警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排查发现经济领域的风险隐患,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市场主体提出预警通报和防范建议。强化对经济领域特别是房产物业、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协调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化解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诱发的矛盾隐患。
  17、建立完善警企联系制度。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和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人根据企业需要,到企业上门走访,充分了解企业诉求,开展上门“送法律、送安全、送服务”活动。社区民警对辖区小微企业进行包片管理,及时录入企业及法人、员工等实有人口信息,定期上门走访。
  18、加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安全防范。对省、市、县三级重点工程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治安防范责任,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开展警企联防,在大型和特大型企业设立固定或流动警务工作站,推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内部视频摄像头、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运行。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优化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在重点互联网服务单位及互联网产业园区和重点单位设立网安警务室。
  19、建立完善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防范经济犯罪服务平台。依托社区警务室、互联网站、“双微”平台等载体,为市场主体提供防范风险、避免侵害、维护权益等法律咨询、预警和举报投诉服务。
  20、加强物流寄递企业的安全管理服务。指导物流寄递行业加强安全防范,设立安全员,配合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落实“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的“三个100%”制度。
  21、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涉黑涉恶犯罪。开通打黑除恶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市霸、路霸、货霸、行霸、村霸类团伙,以及雇黑佣黑、暴力围标、强揽工程、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22、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多发经济犯罪。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伪造印章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虚开增值发票等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经济犯罪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23、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设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建立与卫计、食药监、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
  24、加大名牌保护力度。对省内拥有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的企业逐一建立基本情况台账,指导企业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排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5、成立“湖南省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完善“源头反制、可疑帐户实时监测冻结、涉案账号快速冻结止付、涉案电话封堵处理”等功能,向广大群众和企业提供举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服务,最大限度降低群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
  26、保护我省海外企业及公民合法权益。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协调境外警方为我省海外企业及公民提供安全保障、报警求助、法律宣传等服务。
  27、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办案行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之又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把好涉企案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审查关和经营风险评估关,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28、严明涉企执法工作纪律。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索拿卡要,严禁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29、建立打击涉企犯罪“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快速完成受理、初查、立案、侦办工作。对在侦的涉企刑事案件,及时告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30、全力为受损企业挽回损失。依法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为受损企业挽回损失。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受损企业退、赔款物的,不得将其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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